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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典雇妻妾制综述

关键词典雇妻妾    封建社会    卖妻    喻世明言    钱塘                                          

中国历史上典雇妻妾制综述


郑长兴(郑州电子技术学院政教室,郑州450004)  


  典雇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典型封建陋俗,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



在封建社会,家庭私有财产完全由男子拥有,其对财产的处分权不仅是那些有形或无形的物品,而且还包括以财礼娶进的妻子,因此,典妻即卖妻在史书中多有记载,如《汉书·光武帝纪》载:“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显然“嫁妻”是丈夫重新把自己的妻子嫁人,并非是女子丈夫亡故或离婚以后的正常再嫁,可见是丈夫以“嫁”卖掉了妻子。《元史·世祖纪》载:“庚辰,月儿鲁等言:‘纳速刺丁灭里、昕都、王巨济党比桑哥,恣为不法,楮布、铨选、盐课、酒税,无不更张变乱之。衔命南理算者,皆严急输期,民至嫁妻卖女,祸及亲邻’”。其中也有“嫁妻”之述。


关于卖妻,在旧文人笔下随处可见。唐代王维写有一首“息夫人”的五言诗:“莫以今时宠,难忘旧时恩。看花满落泪,不共楚王言。”王维此时写的是一件王子强买邻舍小贩妻子的故事。据《本事诗》考:“宁王宅左,有卖饼者妻,纤自明媚。王一见属意,厚遗其夫,娶之,宠惜逾等。岁余,因问曰:‘汝复忆饼师否’?使见之,其妻注视,双泪垂颊,若不胜情。王座客十余人,皆当时文士,无不凄异。王命赋诗,维诗先成,座客无敢继者。王乃归师,以终其老。”


《喻世明言》中亦述一个卖妻的典型故事。一个小官吏贾涉,携一仆人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想停下歇脚,就在门外喊道:“屋里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欲买之为妾,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讲明身价40两银子,贾涉大喜,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甲,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


值得注意的是,卖妻现象只存在于民间百姓之中,富贵人家不齿于卖妻之举,也绝无卖妻者。中国上层社会的婚姻,无不以门当户对结成错综复杂的社会联姻,女性虽贱但家庭却贵,于是使得男子不敢象买卖妾婢那样卖妻,即使是民间卖妻之举,也因礼教讲究既嫁“一与之齐”的夫妻关系,所以封建法律禁止卖妻行为。


《唐律疏义·贼卑鄙盗》载:“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欧杀法,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以凡人和略法。”《宋刑统》对“卖妻为婢”进一步解释为,“妻服虽是同亲,不可同之婢幼,故诸条之内,每别称夫,为百代之始,敦两族之好,本犯非应之绝,或准周幼之亲,若其卖妻为婢,妻固不在其中,只可同彼余亲,从凡人和略之法。其于欧杀,还同凡人之罪,故知卖妻为婢,不入周幼之科。”元、明、清三代也作出相应的禁止卖妻规定。因之,典妻到雇妻也就随之而生。



雇妻大约出现于元代。《元史·刑法志》载:“诸雇人之妻之妾者,年满而归,雇主复与通,即以奸论,因又与杀其夫者,皆处死。”由此可见,雇妻形同租借,即丈夫把妻子有偿地租让出去,夫妻仍保持夫妻关系,但在出租期间雇主和被雇之妻发生两性关系,丈夫不得过问,法律也不能以通奸论处,等到租期一满,妻子即回到丈夫身边,此后如雇主再去纠缠“即以奸论”。可见雇妻是以婚外男子用偿付租金的形式合法地占有有夫之妇,满足他劳务上和性欲上的需要。雇妻一般要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要双方言明是雇而非卖,本夫即可随时赎回妻子。


《清朝野史大观·清人逸事》载:“鲍忠仕超未贵时,贫甚,典其妻与人。”清代民间也多有雇妻之风。宣统时,物价日昂,生计日绌,其恐慌情形,几遍于通国矣。于是中下社会之人,竭一身之岁入不足者,十而八九,遂有藉妻女卖淫之资以为补助者。旧时东北地区的下层苦力还有一种临时出借妻子的,俗语叫做“拉帮套。”拉帮套形同伙婚,有妻的男子纵容妻子和别的男子偶宿,然后从中收取钱财。做苦工的男子因为无力娶妻,就花点钱来尝尝女人的滋味。一般情况是丈夫为钱,雇主为女人。


既然妻子可以典雇,那么“贱妾”就更不能免此厄运了。战国时有“卖仆妾不出闾巷而售者,良仆妾也”的记载。《金瓶梅》亦载“西门庆父母双亡,兄弟俱无,先头浑家早逝,身边只有一女,新近又娶了清河左卫吴千户之女,填房为继室。房里也有四五个丫环妇女。又常于勾栏里的李娇儿打热,今也娶在家里。南街子又占着窠子卓二姐,名卓丢儿,包了些时,也娶来家中居住。专以飘风戏月,调占良家妇女,娶到家中,稍不中意,就令媒人卖了,一个月往媒人家中去二十余遍,人多也不敢惹他。”


和卖妻不同的是,社会各阶层的人均有卖妾的,由于只有富贵人家大量纳妾,上层社会卖妾之风尤盛。《宋史·袁韶传》载,袁韶的父亲50岁还没有得子,于是买来一妾,可当他得知此女的父亲原是知府,死后无钱归葬,故卖身以为葬资,就让该女带着卖身钱扶柩回乡,因为做了这件善事,第二年妻子为他生了袁韶。《隋书·李谔传》云:“谔见礼教凋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



历史上存在的典雇妻妾的现象,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其一,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以典雇妻妾得利为目的。中国社会每经历一次大动荡,必然伴随人民卖儿卖女以至卖妻的悲惨景况。前面提到的东汉光武帝刘秀于建武二年发布的诏令反映了东汉初年人民生活十分艰难的困景。西汉末年的战乱使土地荒芜,人口流散,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广大人民饥寒交迫,不得已“嫁妻卖子”以求生存。自唐末以来,中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到元朝忽必烈统一中原,战争十分频繁和剧烈,社会千疮百孔,人民尤其是南方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卖妻特别普遍。到元明两代尤为剧烈,竞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成为社稷之忧。


其二,出于—种随俗。《琢县志》记述当地民俗:“尚有—种卖妻之恶风,男子家贫,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且卖至某姓,女家与某姓依然以亲戚相往来。其不讲礼教之过,有如此者。”旧时有说福建某人因赤贫无法赡养老母,就把妻子卖给富裕人家作婢女,这和《中华全国风俗志》所述的福建“夫可转卖其妻,妻亦可自赎其身”的风气相合。


其三,是封建夫权制恶习的影响。作为穷人因贫困潦倒而卖妻乃是迫不得已,但无论何种情况,用卖妻解贫实在不能予以同情和宽宥。封建夫权制下的典雇妻妾制都体现了婚姻关系的封建性,即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封建的婚姻关系是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分,象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


其四,男子休妻制度的影响。关于典雇妻妾必然要涉及一个解除婚约的问题。在古代中国社会,只要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妻子就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婚姻关系随即终止。唐代以前单凭男子的“口信”,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唐代以后逐渐有了离婚文契,称为“休书”。但从形式上说,旧时的离婚仍不成熟,没有离婚的法定机构和法定手续,缺乏国家政策的干预。由于离婚形式的不完备,也为典雇妻妾提供了客观条件,男子不顾虑履行离婚手续可能带来的麻烦,女子无法利用离婚手续去阻止被典雇的厄运。男子在将妻子卖出的同时即意味着离婚的成立,买卖契约代替了离婚文书,夫妻关系因买卖而终断,这也构成了中国离婚史上的一种特殊形式。


综之,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典妻和商品交易上的物权转移相同,男子典妻导致离婚,随之失去对妻子的占有权,而买者却相应地获得这种权利。而雇妻则是男子以租赁形式转让妻子,在租赁期间仍然保持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却不再有夫妻生活,待期满后才能恢复。但无论典雇妻妾,都是封建夫权制下的产物,是封建社会至尊至贵的父权和夫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反映。


摘 要:典雇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封建夫权制下的产物。本文对中国历史上典雇妻妾制作一概略综述,并就历史上存在的典雇妻妾现象的社会原因作了深刻剖析。
关键词:中国历史;典雇妻妾;封建夫权制
中图分类号:K8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20(1999)02-0110-03
 收稿日期:19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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